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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文件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2-08-04   瀏覽次數: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文廣新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財政部文化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45 )、《省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制定了《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文化廳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財政部文化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45 )、《省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根據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本省財力情況核定,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共同管理。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三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市、縣及省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和個人的補助。主要補助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國家級名錄項目、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省級以上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調查、記錄、建檔、保存、研究、傳承、傳播等保護性活動發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

(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補助費,主要補助:開展項目的調查研究、記錄和建檔、資料和實物的征集與保存、項目保護與搶救、傳承工作、技藝與理論研究、出版、展示推廣、民俗活動支出等。

()省級以上傳承人的補助費,用于補助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傳播活動的支出。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補助,主要用于補助省級生態文化保護實驗區開展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支出等。

()經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批準的其他補助經費。

第四條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管理性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人員培訓、數據庫建設、開展非遺重大活動、咨詢服務等支出,由省文化廳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省財政廳審核,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省文化廳部門預算。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于每年 10  15 日前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提出下一年度項目申請,省級以上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省直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需通過項目保護單位),可直接向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提出申請。

省級以上名錄項目以外的其他重大項目或活動保護補助經費,也按上述原則申報。

第六條省文化廳組織專家對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共同確定專項資金補助額度,并聯合行文下達市、縣財政文化主管部門及省直有關保護單位。

第七條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撥付資金。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補助通知后,應及時將經費撥付用款單位和傳承人。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八條已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的,應由市級財政部門和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批準。

第九條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條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考評制度。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對重大項目或活動,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可組織復查及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凡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保護單位,應按績效目標對本年度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并在次年 3 月中旬前向屬地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資金使用報告。各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次年 3 月底前,將本地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匯總后書面報告省文化廳、省財政廳,逾期不報的,將不予安排以后年度經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擅自動用專項資金購置非項目保護所需固定資產的;

    ()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 201291起施行。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廳《江蘇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蘇財教[2004]178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